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贸委
宁财(综)发[2003]12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县财政局,经贸委(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第5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定遵照执行。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指定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二、市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实际征收额25%的比例上缴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水泥制品企业按上年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计收;
(三)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预缴专项资金,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桥涵、机场、道路、电站(厂)、水利等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计收。
四、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有效证明,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理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五、征收散装出污泥而不染专项资金,必须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基金附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由市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六、征收散装料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市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缴纳办法,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