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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文件
财政厅
宁价费发[2002]134号
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
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精神,自治区物
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
规范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
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
,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就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控制房地产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项目与标准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
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制度。对凡末经正式审批的房地产收费项
目,必须坚决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必须补办审批手续。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
、建设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将预算外资金逐
步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
二、坚决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规定,仍在继续征收的要坚决取缔。如划
红线费、放线费、电力负荷控制费、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危房改造保证金、优良工程费
、灭籍费等。
三、取消自立项目收费。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财政、物价外)和各市县自立的以下收费项
目全部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复审资料费、工商年检资料费(一年报刊)、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复
审公告费、节水手续费(保证金)、综合治安保证金、商品房预售公告费、商品房预售资料费、地
名有偿服务费、地名公告费等。
四、取消以下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和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收费项目:涉及住房建设土地的不可
预见费、农村和区外劳动力就业调节费,预算编审费、暂住人口管理费,食品经营企业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卫生设计审查费,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设计审查费、公共建筑卫生设计审查、民用建筑卫
生设计审查费、公共场所服务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评估费,商
品房统计费、有线电视停机封口费、房屋拆迁管理费,银川市、石嘴山市收取的副食品风险基金。
政府部门招标投票收费,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单位,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办
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一律不得收费。
五、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一)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市县,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二)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
,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1.1‰ 收取。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银川市的此项收费仍然执行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0]26号规定,即,
由按建安费的3.5‰降为2‰,其他市县的此项收费由按建安费的4‰降为2.8‰ 。
(四)征收管理费:1、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列收费:①一次性征用
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
顷),征地管理费由2.8%降为按不超过1.9%收取。②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
下的,征地管理费由3%降为按不超过2.5%收取 。
2 、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列收费:
① 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
),征地费由2%降为按不超过1.4%收取。
② 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 133.34公顷以下,征地费由2.5%降为按不超过1.75%收
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列收费:
①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 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
顷),征地管理费由1.5%降为按不超过1%收取。
② 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 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由2%降为按不超过
1.4%收取 。
4、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其征地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① 占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
管理费由1%降为按征地费总额0.7%收取。
② 占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由1.5%降为按征地费总
额1%收取。
5、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五)施工图审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收取。
(六)建筑市场管理费建筑企业由现行建筑工程总造价
2‰降为1‰,构件企业由现行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降为0.5‰征收。
(七)劳动合同鉴证费由现行的每份3元降低为每份2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由1元降为
0.7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
(八)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0.2‰调整为0.14‰ 。
六、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
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的银川市,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降为5%并逐步取消。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费重复收取的供水增容
费、供暖增容费、供电增容费、天然气入网费。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由现行的1700元/户,降为
1000元/户。其中他市县自定的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增容费一律取消。取消。取消或降
低以上收费及其标准后,发生费用的补偿查通过逐步调整相应的水电、气、热等的价格解决。
七、落实对经济适用住房 收费的各项减免政策,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积极的有
控制力的价格管理形式。1、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
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涉及的收费,免收土地出让金、墙改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排污费(污
水处理费),其他不能免收的一律实行减半征收。2、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总供给量,缓解供求矛盾
,平抑商品房价格过高涨幅。各市、县,特别是银川市,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
发力度。从规划、征地环节,特别是对城市周边征地和新征地的用途上,要向经济适用住房倾斜,
以政府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而按商品房销售的,按乱涨价论处。3、经济
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导价。各地的最高销售限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后经市县人民政府
同意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最
高限价的范围内以成本为基础,管理费、利润率控制在2%和3%以内确定审批。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
售价格也要适当考虑适应居民生活质量提高,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以增加住宅在安全、节能、抗震
等服务职能引起的建筑成本变化的影响。
八、加强对房地产附属设施建设费用的管理。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天然气、自来水、
电力、供气、电话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其安装工程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投标等
方式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界承担,各项费用要公开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定额。
九、制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办法,规范房屋拆迁行为。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被拆除房屋
的价格评估,由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评估,任
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指定评估机构,垄断评估市场。自治区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拆迁补
偿价格评估办法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以规范房屋 拆迁行为,降低房屋建设成本
,保护被拆迁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严格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行为。1、其收费属全区性的,由自治区业务
主管部门报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属地方性的,由当地物价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市
地级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区内各级业务管部门均不得擅自设立住房建设收费项目。2、房地产中介服
务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助审批等环节进行强制服务和
收费;3、加强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使中介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分离,改变过去服务与
管理混淆的状况,严禁将管理职能的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或中介服务收费、严禁将中介服务
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收费或将中介服务与政府性执法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制企
业或个人接受,取消一些带有管理性质的经营性收费或中介服务收费。鉴于目前中介服务收费情况
比较复杂,拟按以上原则,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我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暂行办
法。
十一、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和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所)收费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房地产交易中心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
的原则。对我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
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入场招标投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逐项核定收费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房地产交易中
心(交易所)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定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凭合同备
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属于综合性的服务,对末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末提供服务的
,不得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
十二、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监督枪检查。各地要对国家和自治区 近几年来公布取消的收费
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违反有
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
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收费 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从严查处。
本通知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执行,本文件下发以前已经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按
原规定时间执行。
附表:整顿取消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整顿取消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一、降低的住房收费标准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部门 |
现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备 注 |
1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
|
1.1‰ |
建安工作量 |
2 |
工程质量监督费 |
建设 |
3.5‰ |
2‰ |
银川市 |
| 4‰ |
2.8‰ |
其他市县 |
3 |
征地管理费 |
国土部门 |
1-3% |
0.7-2.5% |
|
4 |
建筑市场管理费 |
建设 |
2‰ |
1‰ |
建筑企业 |
| 1‰ |
0.5‰ |
构件企业 |
5 |
劳动合同鉴证费 |
劳动 |
3元/份 |
2元/份 |
|
6 |
变更合同鉴证费 |
劳动 |
1元/份 |
0.7元/份 |
|
7 |
建筑合同鉴证费 |
工商 |
0.2‰ |
0.14‰ |
|
8 |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
工商 |
0.2‰ |
0.14‰ |
|
9 |
天然气入户工程费 |
天然气公司 |
1700元/户 |
1000元/份 |
|
10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银川市 |
6% |
5% |
|
11 |
施工图审查费 |
各审图中心 |
以现有标准降低50%收取 |
二、取消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一)建设部门
划红线费、放线费、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危房改造保证、灭籍费、开发企业资质年
检初审资料费、开发企业资历质年检复审公告费、节水手续费(保证金)、商品房预售资料费、房
屋拆迁管理费、供水增容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服务费。
(二)建筑企业
优良工程费
(三)电力部门
电力负荷控制费、供电增容费(供电贴费)
(四)银行、财政
预算编审费
(五)国土资源部门
涉及住房建设土地的不可预见费
(六)地名办
地名有偿服务费、地名公告费
(七)劳动保障部门
农村和区外劳动力就业调节费
(八)公安部门
暂住人口管理费
(九)卫生部门
食品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卫生设计审查费、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设计审查费、公共建
筑卫生设计审查费、民用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公共场所服务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工业改建、扩
建工程竣工验收评估费
(十)统计部门
商品房统计费
(十一)有线电视企业
有线电视停机封口费
(十二)银川市、石嘴山市
副食品风险基金
(十三)天然气公司
天然气入网费
(十四)供暖企业
供暖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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