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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办)字[2002]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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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各市、县(区)建设局、财政局、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施工企业:
现将修定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1999年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事劳动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细则
(试行)》(宁建〈人劳〉字[1999]60号)同时废止。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统一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38号)和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补充说明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6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建筑安装工程劳保基金统一管理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制定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总则
(一) 凡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不分资质等级和隶
属关系,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也不分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均按本细则实行劳保基金统一管理体制。
(二) 劳保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从工程投资中按统一标准收取,统一拨付(调剂拨付)给
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统筹养老金。
(三) 本细则所称劳保基金,是指劳保基金统一管理前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所列劳动保险基金,在编制工程预
算、招标标底、投票报价、承包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不列入竞标价。
(四) 施工企业不得自行计取劳保基金或进行劳保基金结算,建设单位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向施工企业(含中央
及外省进宁施工企业)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除劳保基金。
二 机构设置
(一) 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加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
办)牌子,负责劳保基金统一管理工作。
(二) 基金办的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协助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劳
保基金统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按本细则组织实施劳保基金统一管理。
2、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职工社会养老统筹制度,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劳保基金的使用,督促企业及时缴纳职工社会
统筹养老金,依法查处虚报、冒领、挪用劳保基金的单位和人员,促进社会统筹养老制度的健康发展。
3、审查核定施工企业劳保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4、执行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定期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基金办汇报工作,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5、开展劳保基金管理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劳保基金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
(三) 各级基金办按以下分工行使职能:
自治区基金办是全区劳保基金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在建设厅领导下,拟定全区劳保基金管理政策、制度,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区直属部门管理的施工企业、中央及外省进宁施工企业劳保基金的管理;组织全区施
工企业劳保基金统一管理注册登记的审批和年检;负责劳保基金管理各种表格的统一制订印制;组织实施全区劳保
基金调剂拨会、综合平衡和人员培训;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劳保基金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全区劳保基金
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劳保基金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决定。
市基金办在区基金办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劳保基金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负责辖区施工企业劳保
基金管理;按期向区基金办及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县基金办在区、市基金办的指导下,负责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和辖区施工企业劳保基金的管理,并向市
基金办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四)各级基金办从收取劳保基金总额中提取5%手续费,作为管理机构办公经费支出,提取5%作为政府专项基金,
提取10%作为劳保基金管理风险积累金。管理风险积累金50%上解区基金办、50%上解市基金办调剂使用。管理风险
积累金各市、县基金办必须在季度末按规定全额划拨。
(五)劳保基金提取的政府专基金是在施工企业发生特殊困难时,政府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的专顶资金,使用必须经
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管理风险积累金主要用于自治区建筑行业工程任务严重短缺年份,为确保施工企业向社
保部门缴纳职工社会统筹养老金的特殊资金,使用必须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三 收取管理
(一) 劳保基金收取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技术改造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和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地基基础、独立土石方、房地产开发、园林、炉窖砌筑、市政建设等建筑安
装工程。
(二) 凡是执行宁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及费用定额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工程直接工程费、间接
费、利润和税金总和的3%计提劳保基金,执行行业定额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定额规定计提劳保基金会,全额向基金
办缴纳。劳保基金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如有调整,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 劳保基金收取实行预结算制度。劳保基金含量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一次性100%向
基金办预缴劳保基金,签订预缴合同;对投资大、工期长、劳保基金含量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基金办审核
同意,可分期缴纳,签订分期缴纳合同,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劳保基金总额的60%。建设单位凭基金办签发的劳
保基金预收通知单领取标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工程开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携带劳保基金预缴合同和审定的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到基金办办理劳保基金结算
手续,多退少补。建设单位凭基金办签发的劳保基金结算通知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籍登记。
(四) 各级基金办按下列分工收取劳保基金:
区基金办负责收取由国家和自治区负责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
市基金办负责收取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
县基金办负责收取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
区内企业跨地区投标承揽工程和中央及外省进宁施工企业在宁承揽工程,市、县基金办代收的营保基金,必须在季
度未全额划拨到区基金办,由区办基金负责将代收的营保基金按管理分工全额划拨各市、县基金办。
(五)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在中标或签订施工合同后,十日内将填制详实的“宁
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预收联系单”和施工合同复印件,报负责本企业蓉基金管理的基金办和该工程
所在地基金办。要工程结算前20日将填制的“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结算通知单”,报负责本企业蓉基金管理的基
金办和该工程所在地基金办。在基金办“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结算登记单”未送达前,施工企业有得与建设
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资料移交手续。
本区施工企业到区外承担工程任务,施工企业应将按工程所在地规定收取的规定收取的劳保基金如实上报主管
本企业的基金办。
四 拨付管理
(一) 凡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到所属基金办办理劳保基金统一管理注册登记,
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一管理注册登记证》(简称注册证),作为施工企业参加劳保基金统一
管理和劳保基金拨付的依据。注册证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二) 劳保基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结算制度。施工企业按规定编制劳保鞔年度预算,填制“年度建筑工程劳动保
险基金预算莆”,并附上年度企业缴纳的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收据复印件(不含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等有关资
料,在每年注册年检时审核批准,作为企业年度拨付劳保基金的凭据。
(三) 享受劳保基金拨付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参加劳保基金统一管理注册登记,领取注册登记证,并参加年检;
2、 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3、 企业劳保基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 外省时宁施工企业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进行备案登记。
(四) 拨付办法:
1、 务级基金办所收取的劳保基金,在报取手续费、政府专项基金、管理风险金后,对施工企业进行拨付,绫部分
纳入积累资金。
2、 务级基金办所收取的劳保基金,必须拨付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外省进宁施工企业,可拨付给经批
准进宁施工,并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法人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劳保基金由基金办按规定可直接拨付给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3、 劳保基金由区、市、县三给基金办按职能分工分级负责拨付。
(五) 拨付标准:
1、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施工企业,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任务所收取的劳保基金(含施工企业在外省
承揽工程任务所收取的劳保基金)为基数,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统筹金的总额(不含职工个人缴纳部
分)为上限进行拨付。
2、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社会统筹的施工企业,按企业自行完成工程任务所收取的劳保基金在20%以内拨付。
3、 对已经实行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改革的企业劳保基金的拨付,可按下表标准进行拨付。对其他施工企业劳保基
金拨付后仍有节余的,也可参照下表标准再次拨付。
级数 积累数额 比例
1 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 20%
2 在10—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 30%
3 在20—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 40%
4 在30万元以上 50%
4、 按上表标准拨付的劳保基金,施工企业必须先用于企业历年拖欠养老金的清欠。有节余的,可用于企业按劳保
条例规定其它项目费用的支出,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它用。
5、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任务的中央各部(委、局、总公司等)所属施工企业,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任务
所收取的劳保基金为基数,按企业在宁施工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含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为上限进行拨
付。
6、 外省进宁承揽工程任务的其它施工企业,按企业自行完成工程任务所收取的劳保基金总额的20%以内,视企业情
况进行拨付。
(六) 各级基金办在按规定拨付劳保基金后,劳保基金有结余时(不含政府专项基金和管理风险金),可对本辖区
劳保基金支出大于收入的区内施工进行调剂拨付。享受劳保基金调剂拨付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享受劳保基金拨付条件的。
2、 参加职工社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统筹的。
3、 按规定使用劳保基金,无挪用行为的。
(七) 劳保基金负担困难的施工企业必须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基金调剂申请表》,报负责
本企业劳保基金管理的基金办审核调剂。
(八) 调剂拨付标准,根据企业离退休职工人数;企业参保人数;企业年劳保基金负担和劳保基金统一管理前蓉基
金拖欠情况,由基金办制定调剂拨付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调剂拨付。
五 财务管理
(一) 劳保基金的收取必须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
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金额直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分离办法,并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 各级基金办和施工企业,必须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劳保基金的财务管理。
(三) 各级基金办在银行设立一个劳保基金支出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劳保基金划拨和拨付、调剂的支出;设立一个
经费支出账户,用于核算基金办的经费支出。两个账户分别设账、核算,不得混用。各基金办相到划拨的劳保基金,
直接划入各办劳保基金支出账户。
(四) 各级基金办必须办理《基金收取许可证》,收支劳保基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五) 劳保基金结余,可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国债,存款利息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六 监督管理
(一) 劳保基金统一管理是为解决施工企业职工养老金来源,确保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稳定社会秩
序,从建筑工程预算中提取的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减免、拖欠、截留
、挪用、提成、回扣、打白条子等违规操作,财政部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如有发生,除责令追回应缴劳保基金
外,对单位领导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 各级基金办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调剂、划拨已经到帐的劳保基金,对无故拖延的经办人和单位领导,
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基金办缴纳劳保基金,不得以任
何理由拖欠、扣压,更不提挪用。对工程竣工后,不进行劳保基金结算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部门不得签发质量评
定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对到期不能如约履行劳保基金分期缴纳合
同和有意隐瞒工程量少缴劳保基金的,除依法处理外,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积累金管理。各级建设、
计划、监察、财政、审计、社保和基金办有权对违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自治区
人民政府宁政发[1999]38号文件规定的单位,除责令追应缴纳的劳保基金外,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 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按时参加年检,认真执行年度预算、联系单、结算单、区外承揽施
工任务申报、调剂拨付申请等劳保基金管理制度,不得以不收取劳保基金为条件承揽或收取工程款。对不参加注册
登记的企业,不纳入劳保基金统一管理,不予拨付劳保基金。对不参加注册证年检的施工企业停止劳保基金拨付。
对不按规定报送联系单、结算单和工程承包合同中不注明劳保基金计取条款或填报不实的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基
金乐拨付给承揽该工程施工的企业,纳入积累资金,调剂使用。对隐瞒不报或直接与建设单位进行劳保基金结算的
施工企业,根据违规情节予以6个月至1年不调剂拨付劳保基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注册证3年不年检。
(五) 各级基金办和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接受建设、计划、财政、社
保、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六) 各级基金办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管理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七) 自治区建设厅每年要联合有关部门对各级基金办和企业进行工作检查或抽查,各级基金办每半年对辖区劳
保基金管理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由区基金办汇总,报有关部门。
(八)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积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办理职工离退休手续,对拨付的劳保基金要严格
按规定使用,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统筹养老金。对不能按规定使用或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统筹养老金的企
业,各级基金办接到社保部门的委托通知后,有权代扣代缴。
七 附则
(一) 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与本细则规定不符者,均以本细则为准。
(二)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
实施意见,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事劳动厅制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
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建〈人劳〉宁[1999]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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