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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 政 厅  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 价 局

宁建(城)字[1995]第8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城建局(建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卫生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过去各市

、县制定的相关收费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卫生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 政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 价 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

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按“谁污染、谁治理”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对城市内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户、居民(含住在市区的农业户及临时住户)等收取城市卫生费。

  三、收费标准

  1、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卫生费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5.00—8.00元,饮食企

业可加倍收取。

  2、居民卫生费每户每月1.00—2.00元。

  3、有专人看管清扫的公共厕所小便每人每次0.10元,大便(含手纸)每人每次0.20元。

  4、城市内的营运车辆(含畜力车)每月每辆3.00—5.00元。

  5、不在市场内的百货个体摊点,每天每摊点0.30—0.50元;瓜果摊点每天每摊点0.50—

0.70元。

  6、建筑施工企业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收取卫生费每平方米0.20—0.30元。

  四、下列单位可免收或减收城市卫生费:

  1、中小学(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五保户)免收;

  2、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残疾人福利企业、从事个体劳动的残疾人员、停产企业免收;

  3、农民进城卖菜的车辆免收;

  4、大中专院校和半停产企业减半收取。

  五、本办法第三条1、3、4、5、6项城市卫生费由各市、县(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2项城市卫生费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征收人员持本市、县(区)物价部门发给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向交费单位或个人出具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六、城市卫生费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增设、购置、维护环

卫设施、设备以及雇用清扫人员的工资支出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取城市卫生费后,环境卫生部门应负责单位生活垃圾的清运;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居民楼

道垃圾的清运、院落的清扫,做到文明服务、保证质量。对只收费不服务的,单位和居民可向城建

主管部门反映,反映后仍不解决的,单位和居民可拒绝缴费。

  八、各市、县(区)城建、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本办法规定

的收费幅度内,合理确定本辖区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九、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各市、县(区)制定的有关收取城市卫生费的办法同

时废止,今后也不准再收取各种名目的类似费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银川市物价局 、财政局 、城乡建委文件

银价发 [1995]036号


关于我市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区物价局、财政局、城建局:

  根据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宁建(城)字(1995)8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

区卫生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识”精神,结合银川市的实际,经反复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

,现就我市城市卫生费收取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卫生费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5.00元收取。

  2、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8.00元收取。

  3、饮食企业(含从事饮食业的个体户)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6.00元收取。
  

  4、居民卫生费每户每月2.00元。

  5、有专人看管清扫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小便每人每次0.10元,大便(含手纸)每人每次0.20元。

  6、城市内的营运车辆收取卫生费每月每辆三轮车(含黄包车)3.00元、客车4.00元、货车

5.00元。

  7、不在市场内的个体营业摊点(含电话亭、报刊亭),每天每摊点0.30元;瓜果类、饮食类摊点

每天每摊点0.50元。

  8、建筑施工企业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收取卫生费每平方米0.30元。

  9、建筑垃圾、渣土等委托清运服务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二、下列单位可免收或减收城市卫生费

  1、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五保户)免收;

  2、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残疾人福利企业,从事个体劳动的残疾人员、停产企业免收;
 

  3、农民进城卖菜的车辆免收;
 

  4、大中专院校和半停产企业减半收取。
 

  三、本通知第一条1、2、3、5、7项城市卫生费由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4项由各

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第6项由市环卫处负责征收。征收人员应持物价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向交费单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城市卫生费专用收费票据。

  四、城市卫生费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增设、购置、

维护环卫设施、设备及雇用清扫人员的工资支出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取城市卫生费后,环镜卫生部门应负责街道、小巷的清扫,生活垃圾的清运;街道办事

处应负责居民楼道垃圾的清运、院落的清扫,做到文明服务、保证质量。对只收费不服务的,各单

位和居民有权拒绝缴费。

   六、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银价发(90)02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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