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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文件
财政局
宁价费[2002]98号
关于调整银川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调整银川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申请》(银价费发[2001]110号)收悉。为加强银川市城市道路管理,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挖掘道路行为,确保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近几年来城市道路给排水工程建设标准的提高,人工费用上涨等因素,并参照外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
,现将银川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川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1、 沥青路面220元/平米;
2、 沥青混凝土路面260元/平米;
3、 水泥混凝土路面240/平米;
4、 彩色方砖人行道180元/平米;
5、 素方砖人行道120元/平米;
6、 土人行道50元/平米;
7、 道牙35元/米
二、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新建、改建、扩建、拓宽的道路五年内、大修道路三年内严格控制挖掘。在规定的期限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除旅行审批手续外,分别加收1—3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银川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执收单位为银川市市政管理处,在受费时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道路修复。
四、各市、县道路挖掘修复标准,可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城字[1994]第07号)关于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局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市道路 挖掘修复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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