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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宁建(设)字[2003]21号
关于印发《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我厅制定了《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宁夏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勘察设计 备案 管理办法
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自治区招标办,质检站、建管站,存档(2)
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勘察设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鼓励欢迎区外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宁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行进宁登记备案制度。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宁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区外勘察设计企业来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其中建筑工程设计和岩土工程勘察行业必须具有甲级资质),并需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取得《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备案证》和《进宁勘察设计企业投标承接工程项目备案证》后,方可在本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发包单位(招标或委托人)在对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格预审时,应督促其事先登记备案;未办理进宁备案和单位项工程承接备案的,不允许在我区参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方案竞选、招投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条 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进宁备案应出具以下证件:
(一)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准许证明;
(二)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五)企业在宁承接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职称、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企业承接项目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的注册聘用合同、注册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印鉴);
(七)企业上一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记录;
(八)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九)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
第六条 区外进宁勘察设计企业每承接一项工程之前,应持《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备案证》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承接备案手续。
第七条 登记备案的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及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必须严格执行注册师执业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筑师,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八条 区外勘察设计企业与我区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合作勘察设计时,以低资质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范围,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分工及技术经济责任,否则不得以任何名目拉当地在职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和提供现场服务。我区勘察设计企业也不得以区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在我区参加方案竞选、项目招投标或承接业务。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应由项目备案人员直接按合同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和配合设计审查,因故不能亲自到达现场者,必须提供由企业法人签名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承接业务,不得成立非独立法人机构,也不得以总院在外省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接业务。勘察设计协议、合同、技术经济责任、出图印章等均由总院签署和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宁夏勘察设计协会对区外进宁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宁市场行为、勘察设计质量等考核业绩档案。
第十一条 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区备案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在宁夏的登记备案,两年内不准进入宁夏勘察设计市场:
(一)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采取欺瞒手段获取进宁备案的;
(三)接受无资质组织和个人挂靠,为其提供图签、图章和证书的;
(四)拉本区在职和设计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或进行现场服务的;
(五)超越资质备案范围承接业务,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恶意压价竞争的;
(六)图纸签字印章不规范(代人签字、打印代替签字、签假名字和字迹不清楚等)和存在其他虚假、欺瞒行为的;
(七)勘察设计人员未备案从事勘察设计以及图纸签字印章与备案人员不一致的;
(八)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为重大修改的,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进宁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程序(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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